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类型:人身权(包括肖像权、姓名权);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(包括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厂商字号权等)。
(一)肖像权
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,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、该自然人授权其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。
(二)姓名权
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、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。姓名存在广义、狭义之分。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。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、号、笔名、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。
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要受到严格的限制,应当考察以下几点:
第一、商标中含有与在世的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。
首先,所谓完全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他人的姓氏与名字均相同。
其次,该自然人应尚在人世。
最后,该他人为名人。
第二、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取得名人的授权。
第三、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。
第四、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。故意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,申请人应当有确定的动机、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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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几点:
第一、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。
第二、他人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时间,且仍处于保护期内。
第三、申请注册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授权。
(四)专利权
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几点:
第一、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。
第二、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。
第三、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。
第四、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。
(五)厂商字号权
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厂商字号权应考虑以下几点:
第一、商标所含文字与他人厂商字号完全相同。
第二、厂商字号所含文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。
第三、在先厂商字号权人为知名企业,其厂商字号已为消费者所熟知。
第四、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在先厂商字号权人的主要产品相同或类似。
在先权利的证明,最终还是要依据企业所能提供的强有力证据。因此,企业为保护自身权利,最好在申请商标或者专利时,提前做好版权登记,或者使用底稿、证人等,以更多的证据说明其在先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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